行政处罚依据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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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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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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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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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许可证。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住所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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